引言
江门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在户外广告的管理上不断完善,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本文将基于《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进行全文深度解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江门户外广告的规范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城市景观。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通讯、消防、防汛、防雷、环保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功能。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整洁。
第九条
户外广告损坏、脱落、倾倒等情形,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发布违法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维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对于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江门城市环境。